22192354号“逐浪水利及图”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提起驳回复审,要求予以初步审定。巨皓收到了商评字[2018]第0000082102号胜诉判决书,商评委决定:第22192354号“逐浪水利及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情介绍】
被异议商标:第22192354号
第7类:链锯; 切割机; 混凝土搅拌机(机器); 打桩机;
引证商标一:第942195号
第7类:皮草工业用机械; 缝纫; 制鞋工业用机械; 自行车工业用设备; 农业用机械及部件(不包括小农具); 造纸及加工纸张制品工业用机械及部件; 伐木; 锯木; 木材加工及火柴生产用机械及器具; 纤维加工及纺织; 针织工业用机械及部件; 陶瓷工业用设备; 雕刻机; 校准机; 制电池机械; 日用杂品加工机械; 制搪瓷机械; 制灯泡机械; 包装机械(不包括成套设备专用包装机械); ......
商评委认为: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942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评委决定】
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第22192354号“逐浪水利及图”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评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因此,巨皓代理石家庄逐浪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第22192354号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