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建字[2017]1号),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宜春市管辖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或拆除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渣土运输单位。
(一)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规划批准的红线占地范围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对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职责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协调参建的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扬尘治理中的各项工作,并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及时足额支付相应的费用。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做好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扬尘治理工作;参建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承担维护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将工地扬尘治理纳入工程监理细则,督促和检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扬尘治理状况,实行与安全生产同时检查、同时考评。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或检查建筑工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时应当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监督、同时检查、同时考评。
第五条 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100%”,即施工现场100%围挡、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车身且密闭无撒漏(设施)、工地渣土料堆100%覆盖、土方工程作业100%降尘、出入口和场内道路100%硬化、暂不开发场地100%绿化或覆盖。严格执行“六个不开工”即未硬化出入口和路面不得开工、未配置冲洗平台和设施不得开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到位不得开工、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围挡喷淋系统不得开工、未办理运输准运证不得开工、未签订扬尘责任状不得开工。
(二)施工现场要用密封硬质进行全封闭作业,城市主、次干道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围挡不得低于1.8米;土方作业工程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必须设置涉水池及自动冲洗平台,车辆必须清洗干净后才可上路;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施工场地内路面实施硬化,确保所有车辆出口30米以内路面上不能有明显的泥印,或者散落沙石、灰土等易扬尘建材。
(三)分时段开启喷淋系统。施工现场每天早上7:30~8:30、上午11:30~12:30、中午2:30~3:00、下午5:00~5:30这四个时间段工地必须开启喷淋及雾炮,每次开启时间不少于30分钟(雨天除外),同时根据市大气办下达的响应通知开启雾炮、喷淋、场地道路洒水。场内清扫洒水次数不少于4次,确保路面不见尘土;挖土机、搅拌机等设备作业时旁边5米内必须配备雾炮车降尘。
(四)施工现场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每500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移动式雾炮。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五)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安装和使用扬尘治理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应覆盖现场出入口、施工主干道、材料堆放区、加工区、塔吊及办公生活区,并与市城乡建设局管理平台监控系统实时联网,确保信息上传畅通。
(六)在建工程初装塔吊在拼装大臂时必须在其下方安装高压喷雾降尘设备,并每隔一小时至少喷一次,在易产生扬尘施工作业时应保持常态化开启。
(七)施工场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施工场区的其它道路应采取硬化或采取砖焦渣、碎石铺装等防尘措施。主要道路应当定期清扫、洒水。场地内的裸土、弃土应按规定进行覆盖、绿化或固化。
(八)房建工程外脚手架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底部设置180mm高挡脚板,防止灰尘外溢,同时在架体上安装高空喷淋降尘设施,满足现场压尘要求。
(九)楼层清理垃圾时应预先洒水湿润,各楼层垃圾应集中堆放;清理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处的废料或建筑垃圾时,严禁凌空抛掷;现场废弃物严禁现场焚烧;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并严密遮盖,及时清运。
(十)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污染天气时,严禁土方开挖、回填等能产生扬尘的作业。
(十一)工地固定围挡拆除时,应设置活动围挡封闭,采用分段湿法作业和定位喷雾进行防尘降尘,并及时清理外运拆除的建筑垃圾,做到环境卫生、整洁有序。
(十二)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应当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十三)建筑物内垃圾应当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十四)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在条件不 具备的情况下,采用现场搅 拌混凝土或砂浆时,其搅拌场所应当采用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当密闭存放或采用覆盖等措施。
(十五)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创、切割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当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当洒水降尘。
(十六)城镇、旅游景点、重点文物保护区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严禁燃煤和燃柴草。
(十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沟及沉淀池,严禁工地污水未经沉淀处理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十八)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垃圾应当分类存放,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
(十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车辆的尾气排放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
(二十)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二十一)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中度及以上污染时,施工现场应当增加洒水频次,加强覆盖,减少或停止易造成大气污染的施工作业。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和作业记录台账,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纳入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做到与安全生产同时自查自纠;在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时也应纳入工地扬尘治理的内容。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主要出入口醒目位置设置扬尘治理监督公示牌,标明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主要控制措施、监督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重大节日、重要敏感时期或空气质量指数达重度污染时,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采取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措施,净化空气质量。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中房屋建筑工程扬尘治理检查评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60分及以上至80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上为优良;检查考评时依据《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表》(见附件)进行评分,其他建设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检查评价为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单并进行约谈;对不按规定期限落实整改的、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或依法依规给予行政经济处罚。